【胜诉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0-05-27
判决书标题:唐女士与李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年初,唐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唐女士为买方。双方约定: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日内,办理原有户口的迁移手续;如果因卖方原因,卖方未能如期将房屋内相关户口迁出,应向买方支付相应违约金。2017年5月份,唐女士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涉案房屋证书,但证书后因地址问题而作废。同年7月份,重新下发了房产证。后李先生及家人将户口迁出,唐女士亦将户口迁入。但唐女士偶然发现,该房屋内竟然还有四位陌生人的户口。而李先生也对此表示不知情。唐女士担心房屋内的户口可能在以后产生不利影响,于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李先生履行将全部户口迁出的义务,并赔偿违约责任,由我们代理。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合同中对于户口迁移事项有专条列明,且特别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卖方理应对涉案房屋上存在的户口有审查义务,违约金条款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引发。庭审中,对方律师提出的未造成唐女士权益损失、李先生不知情、户口问题系相关行政人失职或历史原因所致等抗辩缺乏法理支持,我们予以了一 一辩驳。
法院确认卖方李先生违约,并支付违约金。但因为迁移他人户口,非个人所能履行,所以要求被告迁出他人户口的主张,法院未作认定。
本案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二手房上的户口问题。虽然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违约金的部分诉求,但却没办法强制要求卖房人或案外人将房屋上的户口迁出,这与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关,且短期内较难改变(部分地市已经有设立“公共户”的尝试,但并未推广)。而房屋上的户口,极有可能对以后孩子读书择校等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很多“学区房”买卖纠纷就是因此而起。在此建议准备买房的市民,在合同签订前,务必与卖房人到派出所查询房屋上的户口情况,以保证户口能够全部迁走。否则,在买房合同成立后,我们很难有充分的理由将其解除,也主张不了太高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