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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区政府信息公开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3-09-25
 
胜诉案例: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办案律师:王佳红、罗慧

判决结果:胜诉


案情简介:

杨先生家位于重庆市某县的房屋于2011年被当地土地统征办公室进行了征收,但是在征收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于是杨先生找到我所王佳红、罗慧律师展开维权。本次判决仅是维权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接受委托后,我所王佳红律师、罗慧律师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征收决定等7项政府信息。当地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日签收邮件,但是一直未给出答复。于是,我方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按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向我方公开之前申请的7项政府信息。


办案经过:

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和取证。共取得如下证据:

1.非农业建设用地同意证;

2.住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协议;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EMS邮单;

5.快递查询记录单;

6.当地人民政府批复;

7.答复意见书;

2019年5月22日,正式提起诉讼;

2019年9月25日,开庭审理;

2019年11月15日,判决胜诉。


案件结果:


一、确认该地区人民政府未对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金诉说法:


本案中,该区人民政府针对未回复信息公开的理由为:
1、杨先生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其为信息公开申请人;
2、杨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不存在,部分不属于县政府履行公开职责的范围。
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也就是说,无论杨先生提交的材料有任何不足之处,人民政府均需要给予回复。
本案中,王佳红律师、罗慧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让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在杨先生的维权之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与此同时,杨先生对于王佳红律师、罗慧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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