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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天津市商品房退房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4-07-04判决结果:胜诉
委托人赵某于2020年1月10日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某区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14.1万元。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甲方(开发商)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赵某)使用。 2022年8月10日我方正式接受委托。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解除购房合同并按照协议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金诉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