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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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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律师:戴金花、李淑敏

判决结果:胜诉


案情简介:

王女士作为售房人,于2022年11月1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同时又与链家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房屋成交价格为520万元,李先生夫妇向王女士支付了12万元作为定金;李先生夫妇如果拒绝购买该房屋构成根本违约,王女士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先生夫妇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王女士支付违约金。李先生夫妇支付的定金可以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2023年1月16日,李先生夫妇向王女士发出《解约告知函》,《解约告知函》中载明李先生父亲突然病逝,李先生父亲名下房产暂时无法过户和变卖,致使李先生无法在原本约定的时间(2023年4月)前支付尾款,故李先生夫妇提出终止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随后,王女士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告知李先生夫妇,要求李先生夫妇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截止2月5日,王女士未收到李先生夫妇的违约金。由于与李先生夫妇进行房屋买卖,王女士提前还清了该套房屋的贷款,由于李先生夫妇的违约行为,导致王女士耽搁购买下一套房的进度,并导致王女士精神压力大、身体不适。于是,王女士找到我们,针对李先生夫妇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事进行维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对如下内容进行取证:双方之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换房声明、提前还贷的银行流水、律师费转账凭证等。

法院认为,该案件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是李先生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二是李先生夫妇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双方出于自愿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本应依约履行,李先生夫妇提出不购买房屋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李先生夫妇主张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但法院认为,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李先生夫妇在签订合同之时则要考虑到自身支付能力以及遭遇突发情况的应变政策,因此家庭变故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能构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理由,故李先生夫妇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除李先生夫妇向王女士支付的12万元定金外,李先生夫妇自判决生效之日内再支付王女士3万元违约金。


金诉说法:


本案是二手房交易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内容,一方在签订合同后拒绝购房,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来免责,通常情况下较为困难。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酌情予以减少。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夫妇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王女士也认为经过律师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搜索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的事实情况,使得法院尽快出判决支持我方诉求觉得非常不容易,对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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