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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业委会纠纷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4-07-04判决结果:胜诉
夏先生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夏先生欲在本小区内进行换房,于2020年1月5日购买了目前居住的小区同栋楼同单元1702号房屋,并在2020年4月3日出售了自家之前居住的房屋。 目前,夏先生一家居住在1702号房屋内。但是小区内有业主通过拨打12345的方式举报夏先生不具备业主身份等。 相关部门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责令公示通知书》,认定夏先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已自行终止,并责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2020年5月25日之前向全体业主公示。对此,夏先生委托我所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案件结果: 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公示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金诉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