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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业委会纠纷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4-07-04
 
胜诉案例: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业委会纠纷

办案律师:王佳红律师

判决结果:胜诉


案情简介:

夏先生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夏先生欲在本小区内进行换房,于2020年1月5日购买了目前居住的小区同栋楼同单元1702号房屋,并在2020年4月3日出售了自家之前居住的房屋。

目前,夏先生一家居住在1702号房屋内。但是小区内有业主通过拨打12345的方式举报夏先生不具备业主身份等。

相关部门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责令公示通知书》,认定夏先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已自行终止,并责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2020年5月25日之前向全体业主公示。对此,夏先生委托我所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所王佳红律师搜集了以下证据: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指导意见》、《责令公示通知书》、相关缴费票据、《权利转让书》、《业主委员会备案单》等。
与此同时,本案亮点在于王佳红律师巧妙地运用北京市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

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公示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金诉说法: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包括:
1、已经通过所有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
2、虽然尚未办理登记,但已经实施了房屋购买行为并实际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主体。
本次案件中,我所王佳红律师反应迅速,充分利用本地新颁布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于王佳红律师的办案效率和专业程度予以高度认可。未来,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会再接再厉,不辜负大家的信任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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