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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乡政府行政处理纠纷案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0-09-22胜诉案例:乡政府行政处理纠纷案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考虑家里要置换大的房屋,就将自己原有的房子出售掉,然后在本小区又购买了另外一套房屋,正在高高兴兴的布置新家的时候,乡政府甩过来一纸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声称因为业委会主任出售了房产,所以认定主任不具有业主身份。
业委会和业委会主任收到通知后,立即学习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而后马上联系乡政府,向其详细汇报了业主身份的法律界定,以及业委会主任在小区中另行购置房屋并且已经入住房屋的事实。
但是乡政府对于业委会及业委会主任的陈述置之不理,坚持认为业委会主任因为卖掉老房子,在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就丧失了业主的身份。
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乡政府作出的通知书。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业委会的诉求,撤销了乡政府作出的通知书,认定了业委会主任的业主身份。
金诉说法:
1、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