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0-09-22
判决书标题:X公司诉W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邝先生和邓先生等五方作为出资人以R公司名义取得某地块使用权,五方出资人按首期出资比例受让该地块使用权并共同开发。后通过系列协议、会议纪要和承诺书等文件约定,以R公司名义取得的地块一分为三;R公司新设分立为X公司(邝先生为股东)和W公司(邓先生为股东)等三个公司,分别承继相应地块的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
依据R公司各股东签订《会议纪要》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分立协议》关于分立后债权债务承继的约定,X公司和W公司共同建设双方地库交界处所建造的共同管桩和基础以及防火墙部分,但是W公司恶意拖延多年不建。因共建部分无法分割,不是单独的项目,久拖不建对于小区的业主以及X公司都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为此,X公司单独完成了建设,遂向W公司主张分摊双方地库交界处所建造的共同管桩和基础以及防火墙的工程款,但是W公司拒绝支付,X公司迫于无奈向我们寻求帮助,拟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追索相关款项。
本案背景情况极为复杂,案件本身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且双方权利义务在相关文件中约定明确,但是案件的难点在于:一、W公司拒建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需要向X公司支付共建的费用;律师接案后,针对难点一详细梳理案件材料,整理出充分的证据,并做了法律汇编,结合客户的意愿确定了准确的诉讼请求;针对难点二绘制相关图纸并找寻找有关机构做了关于共建部分的模型,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直观的进行了展示。通过扎实的准备和有效的开庭,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两级法院都完全支持了X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支持了X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从法律层面为我国政府“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背书、站台,更是希望广大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准的同时,要做守信人,构建诚实守信经商环境。当然,当企业面临X公司这样的困境时,也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