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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利用个人财产购房,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来源:金诉律所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8-12-14
 

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夫妻购买的房产,会使用一方婚前的财产,那这种房产的权属如何认定呢?


今天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大家介绍:婚后利用个人财产购房,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其实并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这类问题,分三种情形做不同的处理:


1、一方用婚前财产全额出资的,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这种情形实质上是将婚前财产进行了形式转化,且房产增值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比如说,夫妻婚前都住在各自单位附近,彼此距离较远。婚后,一方将名下房屋卖掉,换了一套地理位置在中间的房屋,共同居住,法院会认定此房产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样更符合大众的一般认知。


除非有证据证明购买房产不是用来自住,而是明显的投资行为。那么,基于投资而产生的增值收益,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比如夫妻是职业的倒房客,那么所购房产产生的增值收益属于双方共有。举个例子讲,男方甲和女方乙婚后购房自住,房款200万,购房款全部来源于甲的存款200万元,登记在甲的名下,离婚时房屋价值300万元,该100万元增值属于甲。如果不是自住,而是拿200万元用来炒房,那么该100万元增值则属共同财产。


    2.一方用婚前财产部分出资,登记在该方名下,原则上属于婚后购房,房产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房产分割时,可以先将该出资从房产现有的价值中析出。当然,在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具体分割时,可考虑因使用一方婚前财产对房产增值部分产生的贡献,但也要考虑对方在装修、家电、交易税款等各种付出,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相对公平的结果。


3.一方用婚前财产全部或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购房行为都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购房款的来源不同而已。


综上所述,房款来源不同,对于房屋权属的认定会大相径庭,实践中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大家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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