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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我的房,征收手续必须合法——征收决定
来源:金诉律所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8-12-14“我们近百名经营户在市场经营几十年,你们说拆就拆,我们的员工怎么办?就这样下岗了,以后的生活怎么办?”刘先生紧密我们手,并不断问“律师这可怎么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通过调查获取了涉案项目的基本手续,发现涉案征收决定的作出存在问题。
在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及戴金花律师以成功案例的方式为您解析“拆我的房,征收手续必须合法——征收决定”。
经典案例
案件概述
原告的房屋在XXX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律师通过调查方式获知,X区人民政府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政发[X]X号《区人民政府关于XXX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从该征收决定获知,X区人民政府决定对X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其中包括对原告公司所有房屋及使用土地的征收。
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规定,X区人民政府作此决定不符合征收的实体要件,并且违反了行政法定程序,致违法作出征收决定,对此应当予以撤销,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存在轻微程序瑕疵,因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实施,故被诉行政行为代表了被征收范围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对上诉人因征收而取得的相关补偿权利并不产生实质影响。
刘先生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机关,具有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作出征收决定应当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针对上诉人对征收决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一审判决在未对征收决定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认定征收决定存在程序瑕疵、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法撤销X中级人民法院[X]鄂X行初X号行政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中,我们的代理原告之所以最终能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
1、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应视为没有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一审法院采纳了被上诉人开庭时提交的证据,适用法律错误。
2、被诉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严重违法,而一审法院仅认定被诉征收决定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3、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存在轻微程序瑕疵,因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实施,故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代表了被征收范围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前后矛盾,逻辑错误,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涉诉征收决定并没有依法作出的作出,涉诉征收决定作出实体内容亦违法。
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提示:
1、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进行合规性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手续。
2、征收决定前置性手续材料繁多,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一一做取证工作,切莫鲁莽行事。
3、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建议您在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争取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