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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归谁呢
来源:金诉律所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8-12-14案例追踪
假设:刘某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归谁呢?
一、基本事实:
2008年初,刘某靠按揭贷款在北京购买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子。2008年底,刘某与蔡某登记结婚了,并搬到新房居住,并约定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刘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2月双方闹起来了离婚,妻子蔡某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并且自己承担了月供,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某则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如今房屋增值了3倍,也与蔡某无关。
二、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律师分析:
刘某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那么这个房产属于刘某。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还是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例中,蔡某和刘某的主张都将得不到支持。这是典型的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在类似案件中,人民法院通常做法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把房屋判给产权登记一方,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不是平均分。而房屋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可以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