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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中,对于安置房屋,被安置人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金诉律所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9-12-26我们不动产法学研究会,每年都要交一篇不动产法方面的论文,去年我写的是房产合作开发,今年选题是居住权。论文中关于司法实践的一部分内容,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下。
本文作者丨王玉臣
司法实践中,因拆迁补偿而引起的居住权纠纷比比皆是。在拆迁补偿中有两类常见主体,一类是被拆迁人,一类是被安置人。
被拆迁人是拆迁补偿所直接对应的主体,往往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也是拆迁补偿协议的协议主体。
而被安置人既包括了被拆迁人,又包含了其他作为被安置的对象,如非房屋产权人的自然人主体。比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拆迁进行了房屋安置,则被安置人即使不是安置房屋的产权人,但依旧享有对安置房屋的居住权(有些法官认为不是居住权,是用益物权,还有的认为只是一种权利,不能称之为居住权,也不能称之为用益物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现纠纷,这种权利其实是很难保障的。
比如,张三作为被安置人享有居住权,但是李四作为安置房屋的产权人及实际控制人,拒不让张三行使居住权。
此时如果提起诉讼,若张三和李四关系紧张,很多法官可能不会支持让张三行使居住的权利。此时,张三别无选择,只能再起诉居住权补偿。
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这种居住权补偿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几乎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最终判决的补偿与实际损失往往可能有不小的差距。
以北京为例,司法判例中,这种居住权的补偿往往在10万到40万之间。
这个补偿结果看起来不算低,但实际上,如果以几十年的租金来衡量居住权的对价,则可能相差甚远。
那么,如果打居住权补偿的官司,该如何尽可能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往高的去争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