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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问答100(三)

来源:金诉律所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8-12-14
 

       41、问:我跟一个村民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协议,建设个大棚,现在这个村民不给我钱,说是我没有资质。我们签的合同真的没有效吗?

       答: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协议应当有效。


42、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答: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不导致该约定无效。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价款过低从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的操作内容,需要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43、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一般情况下,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最低标准,约定的标准若是低于最低标准,则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约定的标准高于最低标准,则以双方达成意思表示即约定的标准为准。


44、问: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答:在审判实务中,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的条款应认定无效条款。因为最低保修期限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45、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这个条款有效吗?

答:在审判实务中,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一般情况下视为违约金条款。而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46、问: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47、问:我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就已经实际进场施工了,我的工程开工时间如何计算?

答:审判实务中,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但是需要提供实际进场的相关证据。


48、问: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但是没有相应的签证确认,怎么办?

答:可以主张顺延相应工期,但是需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


49、问:我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而导致无法验收,他们这是无理由拒绝验收呀,怎么办?

答:在上述情形下,发包人的行为可视为放弃工程验收的权利,可推定该工程已验收合格。


50、问:工程都竣工验收合格了,但是发包人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我诉至法院了,他们却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给我们钱,怎么办?

答:如果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保修范围,建设单位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支付价款的抗辩而应当就此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51、问:我们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该如何处理?

答: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但是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2、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现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同了,但是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答:有权主张支付工程款,可以诉至法院。


53、问:程完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哪一天才是竣工验收之日呢?

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竣工验收之日


54、问: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答: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55、问: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材料,有效吗?

答:需要区分签字确认的材料性质,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56、问: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如何确认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

答:有权主张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57、问:我们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一直不能协商一致,僵持不下,如何处理?

答:在审判实务中,若是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58、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我们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对方在二审诉讼中请求重新鉴定,怎么办?

答:在审判实务中,原则上,法院是不会同意的。


59、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我们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一审诉讼中未对工程款进行鉴定,我们双方同意在二审中鉴定,可以在二审中申请鉴定吗?

答: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60、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我们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一定需要申请鉴定吗?

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若是无法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释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若是不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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