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房产律师

咨询热线:
010-65285257

联系金诉
ABOUT US

咨询热线:010-65285257

QQ:

邮箱:beijingjinsu@jinsu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层

注意!被赠予的房产或许不能随意买卖!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4-05-29
 

接受了他人附带义务的房产赠与后,是否可以将房产转卖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类似的案件。案件中,母亲将房产赠给女儿,并签订了《承诺书》和《赠与合同》,其中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赠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承诺,在接受赠与后,保证对母亲尽生养死葬、赡养和善待义务,并保证母亲在屋内永久居住的权利。

但是,在房屋过户之后的第三个月,母女二人因母亲找了一个“后老伴”而产生了隔阂。女儿把房子转手卖掉了,这一举动让母亲感到缺乏安全感。于是,母亲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然而,女儿认为自己卖房并不意味着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而是为了给老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中的赠与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和《承诺书》,该赠与附带的义务是女儿履行赡养母亲的责任,并保留母亲在该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因此,女儿将房屋转卖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要求女儿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母亲与女儿的协议中没有明确保留母亲的居住权,那么母亲是否无法要回房子呢?

其实不然,无论双方是否约定了保留母亲的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撤销赠与情形中都明确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即使双方没有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保留母亲的居住权。如果后续女儿不赡养母亲,侵犯了母亲的利益,母亲仍可以以上述条款中的第一点和第二点,主张撤销赠与。

该案件一经发布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讨论,很多人站在女儿的角度,认为母亲找了后老伴,自己想要把房子抓牢也没什么不妥。实际上,在签订了《赠与合同》且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的基础上,被赠与人无需担心他人争夺房产。只要自己履行相应的义务,赠与人不能无缘无故行使撤销权。最后,该案件也提醒我们,亲人之间,要多多沟通,尊重对方的想法,相信很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010-6528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