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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夫妻一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9-01-18本文作者:戴金花
排版编辑:韩永强
前不久,小九买了一套房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还没有等到网签,卖房人小四的老公小五就把小九给告了。
小九百思不得其解,明明中介说房产证上只有小四的名字,而且中介说小四的老公小五知道卖房的事情,看房的时候,小五还在家里呢,现在怎么能因为没有小五的签字,就说未经另一方同意合同没有效力呢?
没有小五的签字,从法律概念来说就是未经过夫妻一方的同意,那么未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就必然无效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
夫妻一方以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小五把小四给告了,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到相关出卖人主张买卖合同未经另一共有权人同意的案件中,其实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包括微信、电话记录,录音文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中介证言,法官基本能够判断,在合同签订时,另一共有权人是知道且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合同宜继续履行。
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夫妻一方虽未签署同意出售书,但在“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上有其夫的签字。
结合中介出庭证明在签订合同当日,中介公司员工通知其夫来谈房屋买卖事宜,其夫表示和其妻谈就行,其妻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曾出示其夫的身份证原件、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和其夫给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夫否认其中签名的真实性)。
又如在某案中,夫妻双方一直居住在涉诉(拟出卖)房屋内,从合同签订至该案起诉有多半年之久。
法院认定出卖房屋系关于处分家庭财产的重大处理决定,双方系夫妻关系,对于其妻出卖房屋一事,其夫应当对此知情,从而认定买卖合同经共有权人同意,也就是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我还是跟小九说,若是你不想要这个房子了,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而且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