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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中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多出来的税费由谁承担?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9-01-18本文作者:戴金花
排版编辑:韩永强
小九与小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税费由小九承担,但是没有想到的是,缴税的时候,税务机关开出的票据金额远远大于中介计算的税费金额,多出来17万多的税费。
后来获知原来小四的房屋原值比较低,导致中介估算税费错误。那么小九该不该交多出来的税费呢?
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对于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出卖人缴纳的税费,就应当由出卖人来缴纳。因此,对于多出来的税费,小九不应该承担,即使合同有约定,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也有人认为,合同约定了由买受人承担,相当于买受人对于税费的负担已经作出承诺,那么对于税费的金额及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且税法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人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税费缴纳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因此,小九还需要继续承担多出来的税费,否则违反合同约定。
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如何认定呢?以上两种观点,司法界也有不同的声音。
比较主流的观点是: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缴税义务人是法定的,但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税费代缴纳主体,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政策。因此双方对于税费的约定是有效的,法院在判决税费缴纳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依据税法规定。
此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如果“新增”税费额度较大,远远超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且双方均不同意负担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新增”税费额度尚可,当事人可继续履行的,“新增”部分税费应由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