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前留遗嘱名下房产全归父亲,法院没按遗嘱分配,合理吗?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1-11-24
广州丘某因病去世,他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遗嘱,将他名下全部房产都留给了父亲,即广州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然而,法院判决广州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但父亲需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且丘某在梅州某房的份额也判给了孩子。
很多人就有疑问了:不是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吗?法院为什么不尊重死者意愿,按照遗嘱进行房产继承呢?其实,在法律上来说,这个判决是最为合理的,在尊重遗嘱的同时,又兼顾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广州某房虽然是丘某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个人房产,但是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婚后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还了一百万,则有50万应当属于阿霞。
此外,如果房子在婚后增值了,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也有一半是阿霞的。所以,即使这套房子判给了父亲,父亲也应当将属于阿霞的个人部分补偿给阿霞。梅州某房由丘某与阿霞婚后购买,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故该房的一半属于丘某的遗产,而另一半则属于阿霞。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在这个案件里,虽然遗嘱中将梅州房份额给了父亲,但是法院酌定由小霖继承,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毕竟在丘某去世时孩子才三岁。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的房产份额,对于个人婚前房产,如果婚后共同还贷了,要注意将对应的个人部分先进行补偿或剥离。特别是夫妻一方立遗嘱的,尤其要注意先将配偶的份额剥离。立遗嘱时,不单单要考虑到个人意愿,还要考虑到自己的责任,对于年长的法定继承人或年幼的法定继承人,只要她们不具备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都要优先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