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中,要不要发律师函?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1-08-13
近期有网友向小金诉咨询这样的问题,于是,律所的大牛-戴律师就出面为网友来解决这个问题了!以下就是“戴律师说”!
可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以形式上更郑重、更严肃且便捷的方式,敦促对方或者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为了敦促对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只有三年的诉讼时效,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计算。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起到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比如声明函等等;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告知或催告义务的,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律师发函前会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分析,给当事人相关建议,有利于当事人提出更合理的要求,有效组织事实和证据,争取最大化自己的合法利益。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等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调解协议,如果对方逾期不来处理,他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起诉了、解除合同了等。
其次,发律师函的行为本身明确了当事人想要解决问题的理性态度,也表明了准备维权的决心。发律师函,当然也是一种取证方式,但前提是不能滥用。
因此,在房屋买卖纠纷中,该不该发律师函,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大家学到了这波法律知识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