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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后,备案机关就是不接收备案材料,怎么办?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0-07-16导语:业委会(未备案)成立后,备案机关就是不接收备案材料,怎么办?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角色说明:甲:业委会(未备案) 乙:备案机关
故事发生在北京某小区,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以下是业委会业主第一次来到备案机关发生的对话
两天后
又过了三天.......
于是,甲起诉了乙,要求法院确认乙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事件本身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简单的逻辑本身,复杂的是法律关系。
简单的事,如:乙具有备案的法定职责,依法该备案的备案,不能备案的就应当告知下理由,而不能不收材料,更不能拒绝接收材料呀。
如:复杂的法律关系:备案是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交物业费是业主跟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欠暖气费那是业主跟供暖公司的法律关系等,若是都混在一块,简单的事情也变得复杂了。
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如大家所期望的,判令乙在法定期限内接收甲提交的备案材料,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行政行为。
说到最后,一定有朋友想要问了,未备案的业委会能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
回答: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北京,根据北京高院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问题的解答,未备案的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还有朋友问了,备案行为,不能诉吧?法院不管吧?
回答: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备案行为具有确认业主委员会地位的性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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