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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讲解安置房交付问题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9-05-23有产权置换的安置房一般是期房。在交付之前,将有一定的过渡期。征收方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的过渡费,一般根据人口计算。房产律师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房屋征收补偿有两种:
1.如期交付安置房。
征收时,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中,可以商定解决安置房的时限。如果有协议,安置房应按约定的时限交付。没有同意看到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交付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可以通过查询有关房屋被征收的省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例如,在“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浙江省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易所,过渡期为自月份起的二十四个月。被征地人的搬迁;如果房屋是房屋范围内的新高层建筑,则过渡期是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2.未如期交付安置房(货币补偿)。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未履行履约截止日期,可征收征款方随时履行协议。当征收方未能履行按照协议交付房屋的义务,或者协议没有规定交货期限,但是口头承诺已经交付时限,且征收方未能交付房屋,征税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应当依法履行补偿协议,并交付安置房。当征收方未能交付安置房时,征收人也有权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在签署赔偿协议后没有留下原件,将对我们随后的权利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征收方按计划交付安置房后,我们需要核验的主要有以下两点。
1.安置房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住宅交付许可证要求。
2.安置房应属于大型房产,也就是说,可以为被征收人办理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问题就讲到这里,欢迎随时咨询我们专业的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