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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必须行使,否则总受人欺负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9-01-18
 

本文作者:王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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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凌晨4点30分,外面天还很黑,我摸着黑打了车前往首都机场t3航站楼,因为下午15:00在湖北襄阳有开庭。路上很顺利,到了机场,上了飞机,确定没有晚点就起飞了。


一路上,休息了会,工作了会,正等着降落到达目的地的时候,突然通知由于天气原因襄阳机场无法降落,所以飞机在上空盘旋30分钟后决定飞回北京首都机场!


看着窗外,天气晴朗,风和日丽的,怎么飞机就无法降落,不知道是否真的是天气原因。10:40分返还北京机场后,明确告知飞机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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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情况下,及时和襄阳的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认为政府已经做了开庭的准备,领导都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因为开庭政府的领导还特意没有参加开会,现在政府不同意协调时间,所以不能更改时间。最后,还警告我们不开庭就视为撤诉。


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就是我们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回复,超过了一个多月,我们提起了诉讼,现在想起来给我们答复了,所以我们起诉了确认政府行为违法。


政府答辩声称,政府虽然回复的比较晚,但是根本没有给老百姓造成实体的影响,按照这个说法,因为没有造成实体权利的影响,所以政府逾期答复就是合法的?


我想说,政府行为是否合法,衡量的标准并不是是否给老百姓实体权利造成了伤害,若是等到老百姓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的时候,即便政府行为被确认违法了,又有什么用呢?人心不能挽回。


我想说,法院是否应该按照传票正常开庭,应该以法律规定为准,而不应该以政府领导是否出庭应诉、是否做好了开庭准备、是否没有参加开会为准。


所以,不管法院是否同意协调时间,我们都有理由认为:


作为人民的法官,不能从中立的立场去对待案件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不能让老百姓从细节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政府不作为、政府行为违法,法院不去矫正,何谈法治社会?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都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来制衡政府的不作为、制衡政府的违法行为,甚至制衡法官不能中立的行为,我们有方法可以不让案件开庭审理,我们也做的到!这就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要尊重它、行使它,才对得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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