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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如何处置?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8-12-16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非法占地者进行行政处罚时,往往会涉及到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但法律却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


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出台专门规定。


实践中,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地上建筑物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对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


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


(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


(3)区(县)政府安排使用。由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


(4)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专栏作者: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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