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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房再验房,如何对这样的交房“潜规则”说不?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4-02-29
 

近日,深圳市某小区业主在收到收房通知后竟向开发商发布拒绝交房通知书,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在开发商发布的收房通知上,明晃晃地要求各位业主先收房再验房,如果业主没有签字到了规定日期后也默认收房并开始计收物业费。业主们纷纷表示,这与之前和开发商协商的内容并不一致,开发商的很多承诺都没有落实,因此拒绝收房。

虽然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还是有很多开发商会在收房时使用这样的套路,在业主们还没有看到房子的时候就把相关文件签了,即使业主们验房时发现问题,业主想要再追究责任或者退房就难了。开发商这样做的根本原因还是对自己交付的房屋没有自信,也就是说,该房屋可能存在一定问题。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坚持先验房的主张,确定房屋没有问题后,再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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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验房过程中,我们可以重点核实以下三个方面,确定房屋是否存在问题:

首先是法定条件。法定交房条件是法律所规定的交房时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无论合同是否有约定,都需要满足。比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等。

其次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有专门的条款约定交房时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也是房屋交付所要满足的条件。我们在收房时,可以拿着相关的合同到现场逐一核实。

最后是现场的客观情况。即使房屋满足法定的交房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我们也不要掉以轻心。我们在之前做过的案子中,有个别开发商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拿到相关的验收文件,但是实际上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我们在收房时,还要仔细查看现场的客观情况,查看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未完工的情况等等,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是可以视情况拒绝收房的,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先验房再收房是对我们业主的保护,我们一定要合理地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一旦收了房,很多风险就发生了转移,我们也将失去部分权益。比如说我们在收房前发现了房屋不满足法定的交房条件,那么我们是可以以此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我们先签了收房文件,然后才发现房屋不满足法定的交房条件,我们再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些法院是不支持的,我们的维权难度会更大。

综上所述,如果开发商要求先收房再验房,我们一定要明确地拒绝,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与此同时,我们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开发商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义务。邮寄书面文件时,一定要使用邮政EMS,并在邮单上写明邮寄内容,做好相关取证。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向当地的住建部门进行投诉。如果通过上述方式都无法解决,我们可以直接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依法依约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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