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1-09-23
据媒体报道,2021年9月18日,深圳宇宙中心龙华区的一处豪宅,出了大事情!深圳龙华金茂府业主发布“集体退房请愿书”,要求龙华金茂府给与集体退房。深圳龙华金茂府是金茂集团在深圳的高端楼盘,均价在10-11万/平米,户型面积在155-240平米,总价都在1500万以上每套。在2019年11月20日,金茂府以10.3万的均价刷新了龙华新房价格的记录,坐实了龙华第一豪宅的称号。业主们投诉理由是自2020年末龙华金茂府交房发现,交付现状与开发商的承诺存在严重出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欺瞒购房者、乱收品质提升费、利用学位营销、装修品质低劣、诸多承诺未兑现,交房后甚至还出现避难层乱拆乱建、盗窃小区集体财产等等问题,于是集体请愿要求退房。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对合同的解除会有条款约定,如果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那么可以根据合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损失。1、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诉前也没有补上预售许可证的;3、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5、因开发商原因,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证时间或者法定的办证时间( 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一年的;6、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催告后, 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交房的。上述情况之外,如果能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退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协商不成,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民法典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