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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讲解:遇到一房二卖如何正确维权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9-09-29我们在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有这样的新闻,房东先将房子卖给了一个人,并且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由于房价上涨,房东单方面毁约,又将房产以很高的房价卖给了另一个人。这种情况是非常让人气愤的。那么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应该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专业北京房产律师来告诉大家。
看到房价的上涨,房东不顾购房合同,以较高的价格将房屋再次卖给了他人。结果,与房东签订了了购房合同的买方将房东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随着房价的上涨和下跌,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买卖二手房的争议数量大大增加。
金诉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买卖双方应谨慎交易,自觉遵守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请看我们的房产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案例。(下方案例中皆为化名)
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是:被判退回双倍的定金以及其他损失补偿。
29岁的张建是自由职业者。为了在南京市中心购买一间婚房,他已经关注了很久,但是却无能为力。它没有其他用途,但是价格上涨得太快了。在2009年7月底,就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房价每天上涨了三倍。婚期渐进的张建不敢等待。
然后他看中了广州路5楼建筑面积29.55平方米的单身公寓。在与房东姜女士会面后,张建经过多次讨价还价,最终以50.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由于当时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双方同意于同年11月27日(即租赁期满日)支付首笔款项46.5万元,并完成了转让手续。在那个日期之前。双方于8月1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建支付了定金2万元。接下来,只有当对方按时交付房间时,张建忙于筹集资金。踏实等待房东按时交房。
也许是由于当时房价上涨过快的原因,无法抗拒诱惑的刘女士于同年11月12日将房屋卖给了名叫赵军的人,并马上办理了过户登记。这次,姜女士将房子卖给了60万元,比与张建签订的合同价格高出9.5万元。就在姜女士仍沉浸于卖出近10万元的兴奋之时,与张建约定的交房日期到了。张建进门后,张建很生气,很愤怒,但是他也很无助,因为一旦房屋交易被登记,几乎不可能将其改名。但是张建表示不会就此罢休。
为了按计划结婚,张建随后购买了一套类似于刘女士的房子的公寓,但据称这套房子的价格多了20万。之后,张建去刘女士讨说法。在协商赔偿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他将刘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刘女士将2万元的定金加倍返还。并赔偿实际损失7.5万元(扣除退款2万元后),并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在本案的审判中,原告与被告对双方签署的合同的性质提出异议。张建认定是房屋买卖合同,而刘女士坚持说这是定金合同。刘女士还辩称,张建一再被敦促支付首付,但张建拒绝履行,应被视为自愿放弃其权利。
5月11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初审。法院认为:张建和刘女士签订的合同在所涉房屋的位置,面积,总价,付款方式和交付方式上达成了明确的协议,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尽管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指定预付定金的具体支付时间,但合同内容规定,张建付款后,双方应在2009年11月27日之前共同处理房屋所有权转让。
可以确定张建的付款期限。应该在这个时间之前。但是,刘女士在履行合同期间将有关房屋卖给了第三方,并转让了房屋所有权,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张建要求刘女士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随着房价上涨,由于刘女士违反合同,张建实际上花了更多钱购买房屋。刘女士和外界一致同意的总房价很高比原被告商定的总房价为9.5万元,原告要求赔偿其损失9.5万元,法院对此予以了采纳。鉴于在本案中适用罚款,刘女士将保证金提高了一倍,因此张建声称刘女士对实际损失7.5万元的赔偿得到了法律支持,法院对此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院首先判处被告刘女士两次退还张建购买的40,000元定金和一笔一次性赔偿张建7.5万元的赔偿。案件的诉讼费1300元也由刘女士承担。
房产律师课堂: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买卖双方都是如此。然而,在当今的房屋销售中,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过快,不仅卖家故意拖欠较高的销售价格,而且购房者急于在撤退后购买房屋。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个人,也包括开发商和购买者。我们遇到这样的的情况时,不要惊慌,不要害怕,可以寻求专业房产律师的帮助。
这个案例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一房二卖是现在时有发生的购房纠纷。遇到这种令人气愤的情况时,您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寻求专业房产律师的帮助。我们金诉的专业房产律师团队随时欢迎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