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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花97万买房给儿住后被转卖拉黑,法院这样判了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2-12-27
 

据媒体报道,2017年,云南昆明,一母亲用拆迁款为儿子购买一套住房,花费97万元。然而不久后,儿子偷偷将新房转卖,并搬家拉黑了母亲。母亲遂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购房款及利息。法庭上,儿子辩称,母亲从未提过买房的钱是借给自己的,母子之间不算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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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判决儿子10日内返还房款97万,理由是由于儿子无法举证该笔款项为赠与,应视为父母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应当返还;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综合考虑双方亲属关系,因此对于母亲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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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出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有的人母亲为儿子买的房,就是儿子的房,儿子有权处置;也有的人认为,儿子太不应该偷偷卖房,还拉黑母亲,母亲应当要回房屋等等,那么法院为何这样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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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父母出资购房,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是一般从举证责任分配、公序良俗、利益衡量等方面综合考量:

1、一般来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父母主张为借贷,那么不仅需要有付款凭证,一般还需要证明借贷的合意。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那么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从一般的社会常理及司法主流观点来看,法院一般认为由于大多数父母的出资是基于对子女的亲情,主动给予子女经济上的帮助,以解决和改善子女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为了日后将款项要回,所以通常情况下,父母给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视为赠与。如果撤回赠与,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3、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如果儿女业已成年,父母继续提供经济帮助,子女应懂得感恩,父母无继续承担成年子女生活的法定义务,也不是父母理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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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后,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才能更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才是敬老之应有道义。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4、关于利息,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因未明确约定利率及还款时间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但是从利益权衡的角度上,是否支持利息,法院一般行使自由裁判权。

具体到本事例中,法院可能还考虑到几个词“拆迁款”“偷偷转卖”“拉黑母亲”等,所以认为属于临时性资金出借,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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